地理科學學院公章使用和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學院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安全和用印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1、學院公章由專人管理,未經辦公室負責人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并按嚴格交接手續辦理。
2、各系、所以學院名義或以學院內各級組織機構名義向學校各處室報送的各種公文,以及對外提供的各種公函、證明材料等必須加蓋學院公章,否則后果自負。
3、各種公文、公函、重要申請及證明材料等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審閱定稿并經主管院長審批簽字后,方可加蓋公章。
4、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方可用印。學生用印需出示有關身份證件。
5、用印時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6、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和空白紙張。
7、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遵章守紀,秉公辦事。
8、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9、學院旗山、倉山兩校區辦學,原則上公章周二、周五在旗山校區行政辦公室、周一、周三、周四在倉山校區行政辦公室。
10、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地理科學學院
2019年9月10日
地理科學學院辦公室 2019年9月10日印發